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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查看次数:2708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不低于8人的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九)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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