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及职责、办事依据
1、办事机构:驰名商标认定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省以下工商局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工作,最后由省级工商局内设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向国家局推荐。
2、职责:各级工商机关商标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企业加强指导,引导企业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对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工作有指导权、建议权、推荐权。
3、办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56号,1996.8.14)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1、申报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通过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逐级申报,亦可直接通过省工商局申报,还可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报。
2、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受理申请后,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局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3、驰名商标的审核和推荐无时限要求,要按照国家局商标管理工作需要进行。
三、申报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资格、手续。
(一)条件资格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2、申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值、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企业中名列前矛。
3、手续齐备,产品质量好,有很高的知名度。
4、在国内外有必要的法律诉求。
(二)有关手续
1、申报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文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公章);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所在地工商局公章);
5、有关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情况。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与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诉求材料。
四、办事结果:
经省工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推荐认定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