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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头和脚底”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

来源: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查看次数:1388
因认为北京广跃达公司(下称广跃达公司)经营的聹熙元跆拳道馆将印有“拳头和脚底”标识的宣传资料用于招收培训人员并盈利,侵犯其商标权,北京金基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基喆公司)将广跃达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广跃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立即停止使用“聹熙元”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消除影响。
金基喆公司诉称,“拳头和脚底”标识是该公司依法所有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广跃达公司在经营聹熙元跆拳道馆时,在道馆的宣传资料上使用了该商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标识并消除影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整。
广跃达公司辩称,原告使用的商标图形部分不具有显著性,与公司使用的“聹熙元”标识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无权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该标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跃达公司经营的聹熙元跆拳道馆在宣传资料、跆拳道服及毛巾上使用的“聹熙元”标识与金基喆公司的“拳头和脚底”商标不存在显著差别且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跆拳道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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