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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工商局:当前“商标闲置”现状分析及盘活思考

来源: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查看次数:1607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十二五”商标战略的实施,2013年1月以来,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对全市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发现“商标闲置”现象较为普遍。以宜宾市翠屏区为例,区内目前有效注册商标总数为907件,其中621件商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86件商标则处于闲置状态,占比高达31.53%。当前,推进“商标强市(县)”战略在市(县)一级已成为地方发展的共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商标申报注册程序严格,前置把关严,另一方面,商标闲置不能发挥应有的市场发展功效,后续管理松。“商标闲置”较为普遍的现象,已成为地方“商标强市(县)”战略推进的负面制约因素。

  商标闲置产生原因

  (一)随主体消亡而形成的商标闲置。

  一是因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商标本可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须在一年期限内办理移转手续。但在实际处理中,大部分遗产继承人忽视办理商标转移,从而造成了商标闲置。

  二是因企业注销。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等造成企业注销,在企业资产处置和清算时,忽视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未办理商标转移手续,从而导致一些商标闲置。

  三是因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商标注册人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合并后的新企业只重视企业设备、资金、土地等有形资产的接收,而忽视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转移和接收。同时也无第三人就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从而造成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一情况在90年代中期开始的企业改制中出现较多。

  (二)商标注册人的故意闲置

  一是全类注册。部分企业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而进行了全类注册,但只使用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标,导致其余商标闲置,部分知名企业出于保护自己名牌商标的目的,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防御注册后放置一边不使用。

  二是经营范围调整。企业市场经济运作中调整了经营范围,新的经营范围不在原商标注册商品范围内,从而导致商标闲置。

  三是企业定牌加工。有的企业在创业初期注册了商标,但在后期实际运作中长期为他人定牌加工,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从而造成商标闲置。这类情况在从事针织、电子产品、服装等加工行业的中小企业存在较多。

  (三)商标投资行业的高速发展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注册商标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商品,由此出现商标投资这一新兴行业。而“莫言醉”这一商标爆炒至1000万更是激发更多商标投资人随意随兴注册商标。社会上流行什么,不管是影片还是时尚广告词、流行语,他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把这些抢注成商标并高价出卖。但与此同时带来的即是因投资和投机而注册的商标存在无法转让的风险,买卖双方难以达成协议而造成部分商标闲置。

  (四)商标注销制度的弊端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权和撤消权属于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商标局主动依职权予以注销和撤消的只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二是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三是商标注册不当等。除以上情况外,其余都为商标持有人或第三人申请注销或撤消。但在现行商标制度中,对注销或撤消注册商标的监督责任机制并未有效建立,从而导致商标持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不申请注销或撤销,商标局即无法对其进行注销的尴尬局面。这一制度上的弊端也导致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闲置商标带来的问题

  (一)商标资源浪费。就翠屏区情况来看,现有注册商标907件,到期未续展及闲置商标大约300件,占到注册商标总数的30%以上。由此带来两个资源浪费:一是注册商标构成元素的浪费。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而我国常用的汉字大约在3000个左右,英文字母仅26个,闲置商标的日益增多造成商标构成要素资源相对紧张。二是闲置商标的出现导致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没有发挥应有市场效应,从而浪费了资源,折损了价值。

  (二)商标管理无序。基层工商部门在商标管理时,往往会依据掌握的注册商标情况对企业作商标使用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但由于闲置商标的大量存在,致使执法人员的管理目标混乱,无法实现精准式监管,降低了执法效能。

  (三)阻碍中小企业发展进程。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希望通过发展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从而推动向企业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但随着闲置商标的大量出现,在注册商标时却屡屡因与其他商标名称接近或相似,难以成功注册自己心仪的商标。以翠屏区某酒类企业为例,因商标注册问题已反复数十次,但每次注册前查询的结果都是有类似商标注册在先。翠屏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建议其购买闲置商标使用,可深入了解后发现,这些闲置商标的原主人不是找不到,就是要价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别人不用自己却用不了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企业发展。

  (四)决策分析失实。当前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品牌建设,出台了不少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优惠政策。政府对辖区商标注册数量的关注也到了很高的程度,并已将其作为经济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政府关注的注册商标数量的实质是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而非闲置商标。闲置商标的大量存在不但影响商标统计分析的真实性,也会给政府决策带来不利的影响。

  盘活闲置商标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地方政府核心领导作用,优化盘活闲置商标的外部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将盘活闲置商标工作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工商、商务、技监、金融、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发挥多种行政手段实现闲置商标的全面整体盘活工作。作为企业商标列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出现商标资源的流失,指导企业要充分认识商标的潜在价值,坚定不移地走品牌之路,配合协作做好闲置商标盘活工作。

  二是建立闲置商标信息交易平台。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商标代理及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聚集各类商标信息的闲置商标交易平台。采取“工商搭台、市场运作、中介牵线、企业唱戏”的方式,建立起闲置商标数据库,指导买卖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为急需商标的企业与拥有闲置商标的企业之间驾起一座重要的、免费的桥梁,增加一条有效的沟通渠道。推动闲置商标的转让,让闲置的注册商标活跃起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经济效益。

  三是建立商标注册的长效激励机制。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出台鼓励争创品牌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重视商标、运用商标为自己的品牌“打天下”的积极性。工商部门积极开展商标战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项举措引导、培育、扶持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工作;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督促检查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企业考核、升级的内容之一;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指导企业运用商标申请各类质量认证,提高商标的“含金量”;金融部门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业务,优先选择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和品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列入财政技改贷款补助范围。政府在资金、土地、能源、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的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予以奖励,扶持商标事业的发展。

  (二)发挥工商部门主导管理作用,优化盘活闲置商标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商标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商标运用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培训、咨询等形式,加大商标宣传力度,普及商标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营造良好的创牌氛围。积极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商标,学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商标限制情况的增多。

  二是强化调查摸底。由于商标注册与监管的分离,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对辖区注册商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掌握模糊。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现阶段工商精确监管的要求的。因此,工商部门应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触角作用,通过年检、验换照、日常巡查、对注册商标企业进行走访摸清辖区注册商标的总体情况和闲置情况。同时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咨询商标代理机构等途径广泛征集企业商标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辖区书式和电子《闲置商标登记台账》,为闲置商标的处置储备完整的信息资料。

  三是落实分类服务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闲置商标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指导和对待。

  1.对虽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闲置商标。工商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管理者对企业情况了解、对商标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使不被使用的商标重新找到婆家,盘活企业商标资产。

  2.对已过有效期,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工商部门不宜直接为其牵线搭桥,而应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通过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使其“活”起来。

  3.对目前暂不使用,但今后可能要使用的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应指导企业合理使用该商标,如通过广告、企业形象宣传手册等途径来宣传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改变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只有使用在产品包装上才是使用注册商标的观念。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他人以企业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而报国家商标局撤销。

  4.对于企业注销后其注册商标闲置的。工商部门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企业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商标权即视为消亡。不能再组织企业间的转让活动。对可以联系到商标注册人的,及时指导、协调注册人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引入国内外商标代理、商标资产评估中介,通过拍卖、转让等途径唤醒“休眠”品牌;注册人已死亡、消亡的,通过多种渠道公示信息,与需要使用商标的企业或个人联系,指导其依法办理“商标先注销再申请”手续,确保合法拥有商标权。

  四是加强商标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利用监管、巡查等手段,排除在企业商标使用中的各类隐患,帮助企业规范使用商标。以打击制售假冒、侵权名优产品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执法检查和市场整治,重拳出击,标本兼治,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名优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落实注销制度。国家应对注册商标的注销、撤消制度进行完善,授予基层工商机关一定的职责。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而又未办理移转手续的,基层工商机关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商标注册人,无论其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人,清算完毕而注册商标未处理的,无论其不使用的时间是否达到连续三年,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各级工商部门应实事求是地按照《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起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绝对闲置商标的注销工作上,应打破“求量不求质”的本位主义思想,从促进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大局出发,清理并报经该国家商标局予以注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十二五”商标战略的实施,2013年1月以来,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对全市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发现“商标闲置”现象较为普遍。以宜宾市翠屏区为例,区内目前有效注册商标总数为907件,其中621件商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86件商标则处于闲置状态,占比高达31.53%。当前,推进“商标强市(县)”战略在市(县)一级已成为地方发展的共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商标申报注册程序严格,前置把关严,另一方面,商标闲置不能发挥应有的市场发展功效,后续管理松。“商标闲置”较为普遍的现象,已成为地方“商标强市(县)”战略推进的负面制约因素。

  商标闲置产生原因

  (一)随主体消亡而形成的商标闲置。

  一是因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商标本可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须在一年期限内办理移转手续。但在实际处理中,大部分遗产继承人忽视办理商标转移,从而造成了商标闲置。

  二是因企业注销。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等造成企业注销,在企业资产处置和清算时,忽视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未办理商标转移手续,从而导致一些商标闲置。

  三是因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商标注册人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合并后的新企业只重视企业设备、资金、土地等有形资产的接收,而忽视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转移和接收。同时也无第三人就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从而造成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一情况在90年代中期开始的企业改制中出现较多。

  (二)商标注册人的故意闲置

  一是全类注册。部分企业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而进行了全类注册,但只使用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标,导致其余商标闲置,部分知名企业出于保护自己名牌商标的目的,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防御注册后放置一边不使用。

  二是经营范围调整。企业市场经济运作中调整了经营范围,新的经营范围不在原商标注册商品范围内,从而导致商标闲置。

  三是企业定牌加工。有的企业在创业初期注册了商标,但在后期实际运作中长期为他人定牌加工,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从而造成商标闲置。这类情况在从事针织、电子产品、服装等加工行业的中小企业存在较多。

  (三)商标投资行业的高速发展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注册商标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商品,由此出现商标投资这一新兴行业。而“莫言醉”这一商标爆炒至1000万更是激发更多商标投资人随意随兴注册商标。社会上流行什么,不管是影片还是时尚广告词、流行语,他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把这些抢注成商标并高价出卖。但与此同时带来的即是因投资和投机而注册的商标存在无法转让的风险,买卖双方难以达成协议而造成部分商标闲置。

  (四)商标注销制度的弊端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权和撤消权属于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商标局主动依职权予以注销和撤消的只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二是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三是商标注册不当等。除以上情况外,其余都为商标持有人或第三人申请注销或撤消。但在现行商标制度中,对注销或撤消注册商标的监督责任机制并未有效建立,从而导致商标持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不申请注销或撤销,商标局即无法对其进行注销的尴尬局面。这一制度上的弊端也导致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闲置商标带来的问题

  (一)商标资源浪费。就翠屏区情况来看,现有注册商标907件,到期未续展及闲置商标大约300件,占到注册商标总数的30%以上。由此带来两个资源浪费:一是注册商标构成元素的浪费。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而我国常用的汉字大约在3000个左右,英文字母仅26个,闲置商标的日益增多造成商标构成要素资源相对紧张。二是闲置商标的出现导致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没有发挥应有市场效应,从而浪费了资源,折损了价值。

  (二)商标管理无序。基层工商部门在商标管理时,往往会依据掌握的注册商标情况对企业作商标使用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但由于闲置商标的大量存在,致使执法人员的管理目标混乱,无法实现精准式监管,降低了执法效能。

  (三)阻碍中小企业发展进程。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希望通过发展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从而推动向企业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但随着闲置商标的大量出现,在注册商标时却屡屡因与其他商标名称接近或相似,难以成功注册自己心仪的商标。以翠屏区某酒类企业为例,因商标注册问题已反复数十次,但每次注册前查询的结果都是有类似商标注册在先。翠屏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建议其购买闲置商标使用,可深入了解后发现,这些闲置商标的原主人不是找不到,就是要价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别人不用自己却用不了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企业发展。

  (四)决策分析失实。当前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品牌建设,出台了不少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优惠政策。政府对辖区商标注册数量的关注也到了很高的程度,并已将其作为经济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政府关注的注册商标数量的实质是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而非闲置商标。闲置商标的大量存在不但影响商标统计分析的真实性,也会给政府决策带来不利的影响。

  盘活闲置商标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地方政府核心领导作用,优化盘活闲置商标的外部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将盘活闲置商标工作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工商、商务、技监、金融、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发挥多种行政手段实现闲置商标的全面整体盘活工作。作为企业商标列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出现商标资源的流失,指导企业要充分认识商标的潜在价值,坚定不移地走品牌之路,配合协作做好闲置商标盘活工作。

  二是建立闲置商标信息交易平台。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商标代理及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聚集各类商标信息的闲置商标交易平台。采取“工商搭台、市场运作、中介牵线、企业唱戏”的方式,建立起闲置商标数据库,指导买卖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为急需商标的企业与拥有闲置商标的企业之间驾起一座重要的、免费的桥梁,增加一条有效的沟通渠道。推动闲置商标的转让,让闲置的注册商标活跃起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经济效益。

  三是建立商标注册的长效激励机制。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出台鼓励争创品牌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重视商标、运用商标为自己的品牌“打天下”的积极性。工商部门积极开展商标战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项举措引导、培育、扶持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工作;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督促检查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企业考核、升级的内容之一;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指导企业运用商标申请各类质量认证,提高商标的“含金量”;金融部门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业务,优先选择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和品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列入财政技改贷款补助范围。政府在资金、土地、能源、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的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予以奖励,扶持商标事业的发展。

  (二)发挥工商部门主导管理作用,优化盘活闲置商标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商标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商标运用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培训、咨询等形式,加大商标宣传力度,普及商标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营造良好的创牌氛围。积极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商标,学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商标限制情况的增多。

  二是强化调查摸底。由于商标注册与监管的分离,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对辖区注册商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掌握模糊。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现阶段工商精确监管的要求的。因此,工商部门应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触角作用,通过年检、验换照、日常巡查、对注册商标企业进行走访摸清辖区注册商标的总体情况和闲置情况。同时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咨询商标代理机构等途径广泛征集企业商标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辖区书式和电子《闲置商标登记台账》,为闲置商标的处置储备完整的信息资料。

  三是落实分类服务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闲置商标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指导和对待。

  1.对虽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闲置商标。工商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管理者对企业情况了解、对商标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使不被使用的商标重新找到婆家,盘活企业商标资产。

  2.对已过有效期,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工商部门不宜直接为其牵线搭桥,而应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通过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使其“活”起来。

  3.对目前暂不使用,但今后可能要使用的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应指导企业合理使用该商标,如通过广告、企业形象宣传手册等途径来宣传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改变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只有使用在产品包装上才是使用注册商标的观念。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他人以企业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而报国家商标局撤销。

  4.对于企业注销后其注册商标闲置的。工商部门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企业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商标权即视为消亡。不能再组织企业间的转让活动。对可以联系到商标注册人的,及时指导、协调注册人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引入国内外商标代理、商标资产评估中介,通过拍卖、转让等途径唤醒“休眠”品牌;注册人已死亡、消亡的,通过多种渠道公示信息,与需要使用商标的企业或个人联系,指导其依法办理“商标先注销再申请”手续,确保合法拥有商标权。

  四是加强商标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利用监管、巡查等手段,排除在企业商标使用中的各类隐患,帮助企业规范使用商标。以打击制售假冒、侵权名优产品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执法检查和市场整治,重拳出击,标本兼治,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名优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落实注销制度。国家应对注册商标的注销、撤消制度进行完善,授予基层工商机关一定的职责。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而又未办理移转手续的,基层工商机关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商标注册人,无论其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人,清算完毕而注册商标未处理的,无论其不使用的时间是否达到连续三年,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各级工商部门应实事求是地按照《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起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绝对闲置商标的注销工作上,应打破“求量不求质”的本位主义思想,从促进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大局出发,清理并报经该国家商标局予以注销。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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