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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兴诉撤近似商标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查看次数:1484
近日,重庆南岸雅士达皮鞋厂(以下简称重庆雅士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的“CHENEL&nbsp&nbspLOTUS”商标,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其能否被核准注册又将存变数。
据了解,重庆雅士达于1999年11月提交“CHENEL&nbsp&nbspLOTUS”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鞋等。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截止前一天被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该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第75979号“CHANEL”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第75979号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此后,经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商评委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核准了重亲雅士达的商标注册。
&nbsp&nbsp&nbsp&nbsp在该案的一审时,香奈儿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2件商标作为该案引证商标,分别是第75979号、第G546534号“CHANEL”商标,其中后者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香奈儿公司主张“CHENEL&nbsp&nbspLOTUS”商标与其享有在先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悉,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明确了“CHENEL&nbsp&nbspLOTUS”商标与香奈儿公司两件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由于功能及销售途径相同,属类似商品。然后,法院认为“CHENEL&nbsp&nbspLOTUS”商标中的“CHENEL”部分与香奈儿公司引证商标“CHANEL”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异,虽然还有“LOTUS”部分,但是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误认为该商标与香奈儿公司“CHANEL”商标属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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