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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卷烟该如何处罚?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查看次数:1544
案情:
  A公司分别从B公司、C公司和D公司购进标有××商标字样的卷烟11万条用于销售。经查,A公司销售卷烟上标注的××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
  办案机构认为,A公司销售未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遂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停止销售未注册商标卷烟,对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生产、销售未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认为,办案机构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不应将《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定性处罚的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笔者认为,《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主要是针对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商标必须经核准注册才能使用。在本案中,商标所有人并不是A公司,若办案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限期申请商标注册,对A公司来说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作为对生产、销售此种卷烟的B公司、C公司、D公司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对A公司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样不能作为对A公司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因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只能是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本案中的A公司并不是商标所有人,且经过查证已确认A公司购进该批卷烟是经过当地省烟草公司批准的,合同上盖有中国烟草总公司电子合同专用章,A公司主观上并不知道××是冒充的注册商标。因此,A公司不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适用对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应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定性处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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