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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一审胜诉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查看次数:1678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以擅自使用其商品特有名称(毕加索)、包装与装潢为由,将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艺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据原告代理人朱妙春律师介绍,帕弗洛公司经调查发现,艺想公司在2008年成立后便生产销售与原告书写工具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为此,帕弗洛公司诉称,其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属于知名商品,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艺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于原告的观点,艺想公司辩称,“毕加索”并非争议产品的特有名称,争议产品的翻盖包装为通用包装,不具有特有性。同时,争议产品的装潢也不是原告的特有装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艺想公司生产、销售故意模仿原告“毕加索”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违反了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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