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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六神”牌花露水玻璃瓶被判刑三年半

来源: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查看次数:1301
生产假冒“六神”牌花露水玻璃瓶的赵振双,4月8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院,经法院调解,赔偿原告1.5万元。
  4月8日,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知产强省和知产强市建设,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院院长于东辉亲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据于东辉介绍,2014年7月1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赵振双生产假冒原告“六神”注册商标的六神花露水玻璃瓶,数额巨大,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后因赵振双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中院依法中止了该民事案件的审理。
  郑州中院审理后在一审刑事判决中认定,赵振双未经许可,生产底部带有“六神花露水”字样的两种规格的玻璃瓶,侦查机关在其工厂内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玻璃瓶共计157640个。该案民事案件恢复审理后,赵振双委托律师参加诉讼,4月8日的庭审活动历时一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就“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利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赵振双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结案。
  于东辉介绍说,赵振双明知没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册标识的故意,故两级法院均认定其犯罪成立。赵振双的行为因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而受到刑事制裁,同时又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新闻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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