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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5年告倒营口“阿迪王”

来源: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查看次数:1262
辽宁去年处理知识产权案2166起受理数量同比下降近一半

  4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悦在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加大,去年刑事类知识产权案件首次出现下降趋势,受理数量同比下降近一半。去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166件,出现了“二降一增”现象。“两降”是指知识产权刑事案和知识产权行政案受理数量均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受理数量在多年呈现上升趋势后首次出现了下降情况。“一增”是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842件,较2012年增长560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专利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四类刑事案件。杨悦称,知识产权刑事案受理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成果,显现出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上升,则显示私权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全省知识产权民事案多发沈阳、大连,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多少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高低呈正比日益凸显。集中维权的系列案件增多,诉讼不再以单一获得经济赔偿为目的,反而利用系列化的维权诉讼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美罗药业赔偿微软公司50万

  -案例:2012年年底,美国微软公司将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罗药业”)等三家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三家单位停止侵权、自行销毁侵权软件,并支付相应赔偿。美国微软公司发现美罗药业等三家单位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微软服务器、微软视窗、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根据美国微软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对侵权证据进行了保全。去年4月19日,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民事调解书,最终以美罗药业赔偿美国微软公司50万元结案。

  ●点评:此案系美国微软公司首次在辽维权诉讼案件,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易灭失性的特点,权利人取得证据难度较大。法院能妥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认侵权事实,为案件成功调解奠定基础。体现了我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营口“阿迪王”放弃倒三角商标

  -案例:“阿迪王”原为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迪王”)的注册商标。该公司主要开发、生产、销售运动鞋、服装、运动器材。

  2008年8月,阿迪王、华珠(泉州)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被跨国巨头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诉至营口市法院,阿迪达斯认为阿迪王倒三角的“山寨”商标与己相似,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官司一打就是五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迪王放弃原有的中文和倒三角商标而不必履行过亿元的索赔。同时,阿迪王库存成品及相关配套将在2017年4月6日之前销售完毕。在宽限期满后,阿迪王将清仓产品无偿赠与社会福利机构。

  ●点评:阿迪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企业名称和企业互联网域名中使用与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相近似字号的行为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应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以规范相关市场秩序。该案和解实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也引领国内企业树立了品牌意识并提升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感。

  “江苏好丽友”侵权被判改企业名

  -案例:位于河北的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好丽友”),经许可获得“好丽友”商标使用权,通过宣传和使用,“好丽友”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河北好丽友在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发现其所销售的“好丽友”牌海苔,使用“好丽友”文字及拼音,系江苏好丽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好丽友”)生产。2010年1月,河北好丽友公司以对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二者告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江苏好丽友生产的海苔产品与河北好丽友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江苏好丽友在其生产的海苔商品上使用“好丽友”文字及拼音,并标志于商品显著位置,文字部分与河北好丽友被许可使用的“好丽友”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好丽友”不仅是河北好丽友的商标,同时也是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企业字号,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江苏好丽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令江苏好丽友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

  ●点评:此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认定。法院的正确审理,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对市场竞争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这些案件也被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原告沈阳不老林食品有限公司、沈阳不老林糖果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老林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骄阳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知识产权民事案。

文章来源: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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