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有关负责人对即将实施的新《商标法》做出解读。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
以“驰名商标”宣传者处罚10万
已进入流通领域者不算
在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这里面不包括2014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商标分局赵斌副局长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比如,你生产的一批酒,标注了驰名商标的字样。”赵斌再做详细解释,如果这批酒在5月1日前就已经开始销售,那则不算在此类处罚中,但如果这批酒还在仓库中,还没到经销商手上开始销售,“就应该按照新《商标法》进行处罚。”
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则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从重处罚 50万上升到300万
同时,赵斌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此外,新《商标法》还有哪些新变化呢?在此,四川新闻网记者为广大读者列出部分主要变化如下:
1、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
新《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3、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5、明确争议案件审查时限的起始时间
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