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到底是红茶通用名还是商标名?昨天终于有了答案。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金骏眉”争议源于2007年。当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金骏眉”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