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商标代理|绵阳商标代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查询_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培训讲座 >> 详细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一: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二: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三: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4日 查看次数:1834
为了适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形势,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修改:一、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海关总署可以注销有关备案”。二、删除《条例》第十九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三、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以及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根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的担保金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四、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增加“海关根据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立即向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退还担保金”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内容有以下2个方案:方案一:海关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方案二:海关依据前款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就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新闻来源:和讯网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2 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www.sxzyi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第: 位访问者  蜀ICP备12009707号  
联系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4号临园商务大厦6楼10号  邮编:621000  电话:0816-2236733  传真:0816-2236693  网站建设:绵阳动力网络  绵阳网站优化推广服务网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