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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品牌“暗度陈仓”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查看次数:1549
据调查,目前国内很多企业依然在靠模仿外国或中国的知名品牌进行生产,来获取市场份额。这种利用别人商誉“暗度陈仓”的行为,很容易使企业陷入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中。在黑龙江满洲里海关查验一批出口女靴时,就发现了这种情况。四川成都某公司出口的女靴中有602双钉有“LV”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被海关予以没收并罚款。
  这类案件每年都有很多起,而国家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力度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的决策者应快速转变观念,完全摒弃这种投机行为,在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强化原始创新,善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保护模式目前,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是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该模式需要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被动保护是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该模式不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为启动条件。在当前海关的执法实践中,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多数。
  保护程序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对于通过海关总署备案审核的知识产权,海关发现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一般会采取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方可决定扣留货物并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在工作实践中,海关通常使用传真及邮寄的方式送达文书,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利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接收到海关通知而延误回复时间的情形,影响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置。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面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代理人备案信息,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海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指定专人或专岗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加强与海关的联系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海关总署是全国海关唯一受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机构,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义务与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对海关销毁侵权货物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怠于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等,滥用权利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外经贸企业协会以及QPBC(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等组织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利用权利人掌握的信息资源,为海关开展风险分析和布控、查验等执法措施提供帮助;可以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协作,对海关一线执法关员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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