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子庙贡院西街,一家挂着“蒋有记”招牌的店内生意兴隆。作为老字号餐饮企业,“蒋有记”牛肉锅贴、牛肉馄饨等曾是不少老南京人记忆中的美味。但是,随着南京中院一纸判决书的出台,这样的店招很有可能面临摘牌。
“我才是‘蒋有记’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作为创办这家老店的蒋家后人蒋玉友,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终于在11月13日得到了胜诉的消息。
抽签得来的“蒋有记”
“蒋有记”由蒋玉友的祖父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创设。解放后,公私合营。七十年代,该店停业。
1980年,南京市饮食公司秦淮区公司(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饮食公司”)恢复了“蒋有记”餐馆的经营。2004年9月,饮食公司股东会成立了“南京蒋有记锅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贴公司”)。
“这些公司均跟蒋玉友没有任何关系。”蒋玉友的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为了要回祖上的“遗产”,蒋玉友于2004年5月1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南京老字号“蒋有记”的申请。同一天,饮食公司也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得不建议双方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商标归属权。
蒋玉友一抓成功,成为“蒋有记”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打官司要求3家店停用“蒋有记”
就在蒋玉友与饮食公司争夺“蒋有记”注册商标期间,南京至少有两家挂有“蒋有记”店招的店面在实际经营。一家是位于秦淮区文安街的“蒋有记”秦虹路店,一家是位于秦淮区贡院西街的“蒋有记”夫子庙店。此外,在夫子庙的“奇芳阁”饭店,蒋玉友还发现他们使用了标有“蒋有记”三个字的碗。
有注册商标权的人,并没有开店。而在开店的人,却没有注册商标权。对于“蒋有记”来说,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于是,蒋玉友将三家店面连同饮食公司、锅贴公司全部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是该使用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蒋玉友的诉讼案件中,2006年5月16日锅贴公司秦虹路店注销后,饮食公司及其子公司锅贴公司在该餐馆对“蒋有记”的使用已经终止。之后,在蒋玉友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餐馆中使用“蒋有记”标识,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3家店面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蒋有记”标识。
索赔7万元
法院未支持
蒋玉友在诉讼中,还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赔偿,没有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持有商标权的蒋玉友,并未实际经营门店,在此情况下,别人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直接的商业损失。而且,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况,其使用年限更多地存在于蒋玉友的注册商标取得之前,因此,适当减轻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只判决支持了蒋玉友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数千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薛荣介绍说,“蒋有记”案件主要涉及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与在先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在蒋玉友取得注册商标之前,饮食公司以及挂有“蒋有记”的店面已经实际使用了这一店招多年,从传承上具有一定的连贯性。这个店招的使用,不存在违背商业道德,或者“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但是,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原则,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明显要强于非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
综合考虑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