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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受理淄博张店“大寨”商标案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9日 查看次数:1457
10年前申请注册的“大寨”商标被提出异议后,张庆海就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今年7月9日,张庆海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张庆海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日,张庆海接到北京高院通知,高院已于近日接受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9年,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村民张庆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大寨”商标,使用类别为国际分类29类(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等)和30类(米、食用淀粉、面粉及谷类制品等)。2001年3月,他收到了一份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异议书,异议书中称,山西省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异议,认为他注册的“大寨”商标在国际分类30类上有抢注嫌疑。
2009年2月,张庆海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书”,他注册的“大寨”牌商标被异议不予核准注册。2月24日,张庆海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核准他注册的“大寨”牌商标。7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外省厂商注册“大寨”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驳回了张庆海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张庆海对判决表示不服。17日,张庆海的代理律师接到北京高院通知,法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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