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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被罚10万滞纳金逾90万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查看次数:1379
一起涉及10万余元罚款的官司,竟引出了94万元滞纳金,在法院调解下,申请人最终放弃要被执行人缴纳滞纳金的要求。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执结了一例涉及金额近百万元的“天价滞纳金”案。
  商标侵权被罚10万元
  2010年8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向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投诉称,吉安商人梁某所经销的“爽歪歪”和“亲情果”牌营养快线,假冒了他们的品牌,要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梁某经销的“爽歪歪”和“亲情果”牌营养快线分别产自浙江金华和湖南娄底,其中“爽歪歪”牌营养快线除了商标的字形和颜色与“娃哈哈”牌营养快线略有区别,整个外包装大体一致。2011年2月,吉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某被罚款106451元,罚款须在15天内缴纳,若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终审败诉被索天价滞纳金
  得知处罚结果后,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已是2011年12月14日,相距工商局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过去10个月。
  2012年1月6日,吉安市工商局向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缴纳106451元罚金,另支付滞纳金94万余元。吉安市工商局认为,《行政处罚法》第5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梁某认为,在计算延迟履行日期时,应核减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复议、起诉和上诉的期间。
  工商部门放弃追究滞纳金
  “一方面,工商部门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要求从2011年2月开始计算;另一方面,如果把近10个月的时间算作滞纳期,会影响公民对违法代价的‘合理预测’。”法院一位执行人员介绍说。
  经院方多次协调,申请人吉安市工商局放弃了追究滞纳金的要求,在被执行人梁某主动交纳了全部罚款本金后,工商局向法院出具了申请结案报告。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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