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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器上贴NOKIA商标被罚5万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查看次数:1318
郤海英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12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林,中山市小榄镇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经营者,2011年2月15日始,被告人张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环山路其经营的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为据点,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同年2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榄分局执法检查时在该厂查获带有“NOKIA”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及生产模具2套。同年5月20日,张某林被抓获归案。
  据张某林供述称,自己经营的小厂由于订单不足,一不知名男子找到其提出,由该男子提供生产模具,让其生产诺基亚手机充电器外壳,材料可以用差点,其心存侥幸,考虑到自己工厂订单不足,冒险答应了该男子要求。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林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林处以缓刑。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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