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商标代理|绵阳商标代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查询_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一: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二: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三: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威娜”遭遇“东波威娜”

来源:四川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2日 查看次数:1531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6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东波威娜专业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第三人是德国葳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葳娜公司)。
据悉,2001年2月12日,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第1774973号“东波威娜”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2005年5月20日,葳娜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未予支持。2006年6月7日,葳娜公司又提出异议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判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葳娜公司引证其注册的第1204152、2017951号“威娜WELLA”、“威娜WELLA及图”商标在先在美发等服务上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美容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时,易使消费者将系争商标误认为是葳娜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推出的系列商标,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审理时,东波威娜美容美发中心称,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都含有“威娜”两字,但系争商标是纯文字构成且“东波”二字为商标的起首,“东波威娜”与“威娜WELLA”在文字构成和发音上区别较大,且第三人引证商标是中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并且在中英文读音上互为音译,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2 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www.sxzyi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第: 位访问者  蜀ICP备12009707号  
联系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4号临园商务大厦6楼10号  邮编:621000  电话:0816-2236733  传真:0816-2236693  网站建设:绵阳动力网络  绵阳网站优化推广服务网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